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诉讼(执行)案件归档报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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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婺法〔2011〕第 22号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诉讼(执行)案件归档报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局、庭、室、处、队: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执行工作,加强我院诉讼(执行)案件档案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执行)案件归档报结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了本院的《诉讼(执行)案件归档报结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经本院党组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归档报结实施办法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委政法委;市中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1年5月12日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诉讼(执行)案件归档报结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执行工作,加强诉讼(执行)案件档案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执行)案件归档报结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归档报结是指案件审理、执行(含行政非诉执行)结案后,承办书记员将案件的诉讼(执行)文书材料,按照归档质量要求整理立卷,并经承办审判员(执行人员)检查签名后直接移交档案室归档,该案方可报结。归档日期为案件报结日期。 自2011年5月23日开始,本院统计法院审判、执行质量效率的有关评估数据,以归档报结数为结案数。 第二条 归档报结案件包括已装订成册的案卷和已按归档质量要求整理齐全但尚未装订成册的案卷材料。 对当庭履行不需制作调解书及撤诉等案件,承办审判员(执行人员)须装订成册后才能移交档案室归档。由档案室接收案卷并检查合格后直接办理案卷上架手续。 第三条 诉讼(执行)卷宗立卷归档报结工作直接责任人为承办审判员(执行人员),承办书记员协助做好该项工作,承办审判员(执行人员)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部门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诉讼(执行)卷宗由承办审判员(执行人员)或书记员负责材料的收集、整理排序、编制页码、填写卷宗目录和卷宗封面、封底内容,同时对证物袋内材料、物品也要求写明名称及数量;承办审判员(执行人员)负责案卷材料质量的检查审核,确认合格后由承办书记员(立卷人)和检查人分别在相应位置上签名,不得代笔,并督促书记员及时移交档案室核查归档。 第五条 案件办结后归档前,承办审判员(执行人员)及书记员必须将案件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案件归档后,承办业务庭在信息系统点击“结案”,同时点击“提交归档”。 当月归档报结的案件必须与信息管理系统中报结的案件一致。 第六条 判决案件审结后,如送达回执等未能及时附卷的,应在案卷相应位置预留页码,并填写统一格式的《缺少案件材料说明表》予以说明后,先行归档报结。各业务庭应及时(具体时限详见《缺少案件材料说明表》)补齐相关材料。 第七条 案件审(执)结后,当事人未及时办理诉讼费、执行费用的结转手续的,应在案卷相应位置预留空白页并编上页码(注明粘贴内容),在归档报结后尽快收齐所缺材料,及时粘贴。在归档报结3个月届满后仍无法补齐所缺材料的,由承办审判员(执行人员)写明原因,经庭长和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由承办书记员在原预留空白处粘贴,档案部门予以确认。 第八条 案件审结后当事人上诉的,应先归档报结,再从档案室办理借卷手续移送案卷。上诉案卷退回后,由原承办业务庭输入相关生效信息后并在10日内归还档案室。 第九条 因执行、再审等原因需要调阅档案的案件,均应先归档报结,再办理调卷手续,不得从承办法官处直接借卷。 第十条 归档报结时,各业务庭内勤或承办书记员须持统一的书面归档交接单与档案室办理案卷材料交接手续。档案室应对案卷材料、案号、页数、证物情况等进行检查,无误后在交接单上签名接收。 第十一条 档案室接收归档卷宗材料后一般应当场作出检查,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及时退回相关业务庭补正。 第十二条 为方便补充材料、办理执行事项及案件质量和案件信息录入检查,案卷材料归档后在2个月内可以暂不上架,根据不同部门分类存放在档案室单独设置的临时档案架。归档月的次月满后,档案室将案卷材料装订成册并办理上架手续。 在案卷装订成册前,任何人不得向档案室调、借阅案卷材料,出现必须借阅的特殊情形时,须由该案件原承办审判员(执行人员)本人亲自到档案室办理相关调、借阅手续。 第十三条 档案室应在每月司法统计报表日与各业务庭核对当月的归档报结数,确保数据准确一致。 第十四条 调岗、离岗人员(包括审判执行辅助人员)在调岗、离岗前,应对所承办或保管的案件进行清理,填写案卷或相关材料移交单,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检查核对。 已办结案件,应及时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在调、离岗前移交档案室归档;未办结案件,应列出清单,交所在部门负责人指定他人办理;以其名义借、调的案卷,应在调、离岗前先行归还。如确需要继续借阅的,由所在部门其他人员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第十五条 院办公室应定期对归档报结情况进行通报,并报政治处按院岗位目标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奖惩。同时院办公室应做好审判(执行)流程管理系统的更改、完善及日常维护工作,确保案件信息能准确、及时录入。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审结尚未归档案卷材料仍由原承办庭负责装订成册后才能移交档案室归档。案件归档并装订成册后因业务庭增加案卷材料等原因而需要拆卷重新装订的,由业务庭负责装订后重新办理归档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1、《视为报结归档案件可缺少的材料》 2、《缺少案件材料说明表》 3、《归档案件交接单》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1 视为报结归档案件可缺少的材料 一、刑事案件
二、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三、执行案件
附件2 缺少案件材料情况说明表 (刑事案件)
注:此表存放于案卷所缺材料位置 缺少案件材料情况说明表 (民、商事和行政案件)
注:此表存放于案卷所缺材料位置 缺少案件材料情况说明表 (执行案件)
注:此表存放于案卷所缺材料位置 附件3 归档案件交接单
移交时间:签收时间: 备注:案号请按照同一类别从小到大填写排列,如2011金婺民初第1号、2011金婺民初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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